不征少征税款罪造成国家损失是否依据是否追回-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经济纠纷

不征少征税款罪造成国家损失的认定不依据税款是否追回,而是依据税款的损失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不征少征税款罪。此罪的认定并不依赖于税款后续是否被追回,而是基于税款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程度。

二. 税款损失的计算与认定

  1. 损失计算:税款损失的计算是基于不征或少征的税款金额,而非实际未追回的金额。即,只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导致应征税款未被征收或征收不足,这部分税款即被视为损失。

  2. 损失认定标准: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表明,税款损失的认定有明确的金额标准。

三. 实例分析

以典型案例为例,熊某因徇私舞弊少征药业公司税款250万余元,这一行为已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即使后续有部分税款被追回,但熊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征少征税款罪,因为其少征税款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损失,且损失金额远超过了立案标准。

我建议,在处理不征少征税款罪时,应重点关注税款损失的事实和损失的程度,而非税款是否被追回。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防控机制建设,确保税收稽查权力的公开、透明,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