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国家损失”确实是指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而未能追回的那部分税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定义与损失界定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损失界定:在此罪名中,“国家损失”具体指的是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未能征收到的税款部分,即原本应征收但实际未征收或征收不足的税款。
二. 法律依据与损失计算
- 法律依据:如前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征少征税款罪及其构成的损失条件。
- 损失计算:损失的计算通常基于税务机关原本应征收的税款与实际征收的税款之间的差额。例如,在某案例中,税务机关原本应征收税款404.7万元,但实际仅征收了154.65万元,那么未追回的250.05万元即构成国家损失。
三. 实际案例解读
- 以典型案例为例,W县国税局稽查局向某药业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税款404.7万元。然而,由于时任A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熊某的徇私舞弊行为,实际仅追缴了154.65万元,剩余250万余元税款未再追缴入库。这部分未追缴的税款即被视为国家损失,并构成了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国家损失”确实是指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而未能追回的那部分税款。这一损失是构成该罪名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