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方必须要在包装上明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要求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这是针对广东省内的具体规定,强调了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均需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这表明,在委托加工生产的情况下,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信息都需要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对于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则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委托加工关系中,食品标识上应如何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信息。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这一国家标准为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二. 总结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委托生产方(即委托企业)的信息必须要在包装上明示。这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因此,在委托加工关系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包装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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