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不受理别人举报的受贿,主要是因为其不具备处理受贿举报的法定职权,且受贿举报应依法通过司法或监察程序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教育局无管辖权,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举报应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
- 教育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不享有对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及处理权限。因此,教育局直接受理受贿举报,属于超越法定职权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
二. 受贿举报应归类为刑事犯罪线索,而非信访事项
-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事项应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求的行政行为。
- “涉嫌受贿”属于职务犯罪线索,其性质严重,依法应通过司法或监察程序处理。将受贿举报纳入信访程序,混淆了行政信访与刑事犯罪举报的法律性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犯罪线索移送的规定。
三. 教育局未依法履行移送职责,程序严重违法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
- 教育局作为被举报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举报后,依法应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龙岗区监察委员会或公安机关,而非以信访程序自行受理。未履行法定移送义务,涉嫌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案件延误。
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不受理别人举报的受贿,是因为其不具备处理此类举报的法定职权,且受贿举报应依法通过司法或监察程序处理。若教育局坚持受理,将构成程序违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