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以未验收为理由不予付款的规定-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不能以未验收为理由拒绝支付道路工程的工程款。针对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一.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法律分析

  1. 验收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有义务及时组织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

  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即使工程未经正式验收,但如果发包人已经擅自使用,那么法律上视为工程已经竣工,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意味着,发包人不能仅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发包人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怠于验收或拒绝组织验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价款,不仅会造成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发包人还要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被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承包人也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以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并交付使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