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两个回归”指的是检察履职要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这一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提出,旨在强调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基本职责。以下是对“两个回归”的详细解读:
一. 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
核心意义: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办案。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基本职能。因此,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意味着刑事检察工作要聚焦于案件办理,通过办案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实践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办案效率和效果。
二. 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
核心意义:刑事检察工作不仅要关注宏观层面的法律监督,更要深入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可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实践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攻坚克难,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业务素能和专业水平。
我的观点:刑事检察“两个回归”的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重追求。通过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和具体案件办理上,检察机关可以更加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对于刑事检察工作而言,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刑检人员共同努力、持续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