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首匿 刑法-王安春律师|法行宝
2025-02-15 刑事辩护

“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并不适用。

一. “亲亲相隐”原则的历史与内涵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在唐代得到了全面发展,“亲亲”的内涵得到极大丰富,如《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及大功以上亲属,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互相包庇不受刑事处罚,小功以下亲属隐匿者罪减三等。

二. 现代刑法的规定

然而,在现代刑法体系中,这一原则并未被保留。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是否是亲属关系,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即触犯刑法,构成窝藏罪。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 实际案例分析

例如,在近期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因犯盗窃罪,张某甲的弟弟张某乙等人因窝藏张某甲犯窝藏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尽管张某乙是出于亲情而窝藏其哥哥张某甲,但法院仍依法认定张某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这一案例明确展示了现代刑法对“亲亲相隐”原则的否定态度。

四. 我的观点与建议

“亲亲相隐”虽然体现了古代法律对于亲情关系的重视与保护,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必须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包庇、窝藏犯罪行为。因此,我建议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切勿因亲情而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如有亲属涉嫌犯罪,应积极劝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而不是选择包庇或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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