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规定集体预留机动地-黄钊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房产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关于集体预留机动地的具体内容和解释如下:

首先,机动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专门预留下来供日后使用的部分土地。对于机动地的预留范畴,在新修订的土地法实施日期前,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机动地预留面积不能超过该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二是此机动地的预留规模需在原土地法基础上进行调整。

其次,该法条还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不得调整,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自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并开始施行之后,所有村级集体组织均被禁止继续预留机动地。对于已经预留的机动地,其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主要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合规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当按家庭承包方式确地确权到户,并颁发给承包经营权证书。

总的来说,集体预留机动地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其预留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