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八个亮点-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八个亮点主要包括:

  1. 修改了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的规定。这一变化解决了行政复议资源过于分散的问题,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2. 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将所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列入行政复议范围。这一扩大使得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

  3. 增加了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新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更好地保障了行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4. 规范了行政复议的附带性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附带审查申请,这一规定弥补了以往制度的缺陷,使行政复议更加完善。

  5. 建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和听证制度:引入外部人员以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性,使行政对象的诉求得到更为公平的解决。同时,听证制度的建立也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6. 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新法设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普通程序则强调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有利于高效快捷地化解行政争议。

  7. 增加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新法明确增加了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行政行为无效决定、驳回决定以及履行行政协议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了各级复议机关运用多种复议决定方式,一次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

  8. 细化了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新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保障了行政对象的知情权和质证权,并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这些亮点体现了《行政复议法》修改后的进步和完善,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