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结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七条规定,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追缴入库,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为结案。
二. 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应决定
- 查明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税务稽查结论》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样可以认定为结案。
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完结
- 纳税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并执行完毕的,税务稽查案件也视为结案。
四. 符合法定终结检查或终结执行情形
- 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终结检查情形的,或者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税务稽查案件同样可以结案。
五. 其他法定结案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结案情形,也是税务稽查案件结案的合法依据。
六. 涉嫌犯罪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确实无法查证全部或者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但有根据认为其涉嫌犯罪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司法程序终结为结案。
我的观点:税务稽查案件的结案情形是多元化的,既包括了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也包括了税收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完结、符合法定终结检查或终结执行情形等其他情形。这些规定确保了税务稽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