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支持连带责任担保。以下是针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旧借条与新借条的担保性质对比
旧借条中的担保人:若旧借条中仅注明“担保人”而未明确其担保类型,根据法律规定及通常理解,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类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推断。
新借条中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新借条中明确注明“连带责任担保人”,这意味着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二. 法院对连带责任担保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新借条明确约定了担保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因此,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完全有权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保证合同的明确约定,支持债权人对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求。
三. 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新借条中明确注明了担保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会支持连带责任担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