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能单纯因为自身意愿就将母亲送往养老院,而不承担应有的赡养责任。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表明,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 赡养方式的理解
- 赡养并不仅仅意味着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将母亲送往养老院,可能并不符合父母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尤其是在他们仍然希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 如果母亲确实需要专业的照护,而子女又无法亲自提供,那么与子女协商并达成共识后,选择合适的养老院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方案。但这必须是基于母亲的意愿和实际需求,而不是子女单方面的决定。
三. 对问题的具体分析
- 在本问题中,儿子提出要将母亲送往养老院,但没有提及这是否是基于母亲的需求或意愿。如果这是儿子单方面的决定,且未与母亲协商或征得她的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
- 如果母亲确实需要专业的照护,且同意去养老院,那么儿子应当确保养老院的条件和服务能够满足母亲的需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综上所述,儿子不能单方面决定将母亲送往养老院,而应尊重母亲的意愿和需求,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果确实存在赡养困难或争议,建议通过家庭协商、人民调解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