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与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无直接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一.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董事长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显然符合这一主体要件。
- 行为要件: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对单位财物的支配、决定、使用、处分等权力。这种便利并不等同于决定权和控制权,而是指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到、管理到或者有权处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 结果要件: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 董事长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的情况
- 即使董事长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但如果他利用了自己作为董事长的身份,或者利用了自己在公司中的其他职务便利,如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那么他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规定并没有将董事长排除在外,也没有要求董事长必须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
综上所述,董事长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与其是否具有决定权和控制权无直接关系,而是要看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董事长就可能构成该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