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已经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失去了其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也被称为“农业六十条”),该修正案对人民公社的若干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一时期的政策调整,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过程中的思考和尝试。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公社体制逐渐显现出其不适应性。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决定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这一重大改革,标志着人民公社体制的正式终结,也意味着与之相关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等政策法规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
因此,可以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已经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被历史所淘汰,其法律效力也随之消失。在当今的农村土地制度和管理中,我们需要遵循的是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的土地使用、管理、权益保障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