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修订过。具体分析如下:
一. 修订背景与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涉及产业和合作内容也不断拓展,已超过了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旧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
- 修订工作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经过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农委,以及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合作社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并最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动规范运行。
- 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领域和业务范围,取消“同类”限制,允许不同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允许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
- 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平等的法律地位,改善营商环境,强调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 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提升合作层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建立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
- 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持,提升竞争实力,增加了表彰奖励、保险服务、互助保险、用电用地等内容。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经过修订,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需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