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会对民事诉讼进行证据调查。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是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的范围:
- 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或未认真调查收集的。
- 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反诉讼程序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非法证据的。
- 原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调查取证的方式:
- 询问: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
- 查询: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查询情况,由有关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 鉴定、勘验: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
- 初查与侦查:主要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
证据效力:
- 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实具有调查取证权,但这一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并且其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