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立案不能先行扣押。扣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需要在立案之后,由相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从刑事诉讼理论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超越、颠倒诉讼阶段。强制措施是侦查的一种辅助手段,只能在侦查过程中使用。没有立案就不能侦查,也就不能采取扣押这一强制措施。
从法律依据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也明确指出,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这些规定都强调了立案是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相关机关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的控制措施,但这些措施通常也需要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且严格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综上所述,没有立案之前,相关机关不能先行扣押。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非法扣押,有权向相关机关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扣押并返还财产。同时,我也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