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合同双方已协商以优惠价格解决,但原告后来却以优惠前的价格主张,如何得到支持,这里是我的分析:
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以优惠前的价格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除非能证明协商的优惠价格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分析说明:
合同的基本原则:
-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旦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双方已协商并达成优惠价格的协议,这应视为对原合同价格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优惠价格的效力:
- 如果优惠价格的协商过程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该优惠价格应具有法律效力。
- 原告若主张优惠前的价格,需承担证明优惠价格无效或可撤销的举证责任。
法律后果:
- 若原告无法证明优惠价格无效或可撤销,法院通常会认定优惠价格有效,并据此判决。
- 在此情况下,原告以优惠前的价格主张将得不到支持,而需按优惠价格履行合同。
建议:
- 作为被告,应积极收集并整理证明优惠价格有效、双方协商过程合法、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证据。
- 若原告坚持主张优惠前的价格,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告以优惠前的价格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除非能证明协商的优惠价格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应重点关注优惠价格的协商过程及其法律效力,并据此进行抗辩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