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借贷受贿的解释案例-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刑事辩护

关于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借贷受贿的解释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典型的案例分析,以便你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唐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A公司副总经理,分管A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建设、验收等工作。2019年,唐某为工程建设老板甲、乙在A公司获得多个工程项目谋利。同年,唐某以购房为由向甲无息借款500万元,再转手有息借给乙,乙将资金用于其工程项目,约定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截至2021年底,唐某共计获利80余万元。

分歧意见:

  1. 唐某行为系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违纪更不涉嫌犯罪。
  2. 唐某曾利用职权为乙谋利,通过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乙80余万元,符合权钱交易本质,构成受贿罪。
  3. 唐某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1. 不构成受贿罪: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立法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在貌似正常的民事行为的表面下,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一本万利”“无本万利”的收益,且不承担市场风险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应以受贿论处。但本案中,唐某的行为实质是“借鸡生蛋”,行受贿双方合意不确定,且唐某、甲、乙三者之间也无行受贿的合意。因此,不宜认定唐某构成受贿罪。

  2. 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应当同时符合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交易公平、事由正当四个条件。本案中,唐某从甲处借钱,放贷给乙的行为均与其职权有关联,双方地位不平等,且甲未向唐某收取正常的借款利息。因此,唐某的行为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3. 属于违纪行为: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给予纪律处分。本案中,唐某为违规获利,在不使用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从甲处无息借得资金,再有息放贷给乙,赚取差价;借贷金额超过500万元,持续2年多时间获得利息80余万元,情节较重;且唐某与甲乙二人均存在业务往来,并为其谋利,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

结论

综上所述,唐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受贿罪,但违反了廉洁纪律,应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党员干部在借贷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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