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关于行贿案件的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行贿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以下是关键内容的解读:
行贿犯罪的追诉标准: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认定:
-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
-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多次行贿的处理:
数罪并罚的情况:
-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立功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立功的规定,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行贿犯罪所得的处理:
-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 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为行贿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您在行贿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