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索贿的认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刑事辩护

关于两高关于索贿的认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索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对于索贿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理解:

  1. 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与普通受贿不同,索贿并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索贿。
  2. 索贿的主动性:

    • 索贿的核心特征是主动性。即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未有给予财物的明示或暗示时,主动提出财物要求。这种主动性是索贿与普通受贿的重要区别。
  3. 索贿的认定标准:

    • 根据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达不到“数额较大”时,如果具有“多次索贿”情节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索贿行为,法律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
  4. 索贿与勒索的区别:

    • 有观点认为,索贿应解释为带有胁迫性质的“强要财物”,要求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甚至是造成极度痛苦。但这种观点实际上限缩了索贿的适用范围,偏离了刑法关于索贿条款的含义及立法意图。索贿中的“索取”一词,应理解为“向人要(钱或东西)”,其突出的是主动性,而并非强制或勒索。
  5. 索贿的既遂、未遂、中止:

    • 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索贿型受贿罪后,再根据是否实际取得或控制财物及未得逞原因来区分既遂、未遂、中止。如果实际取得了财物,则构成索贿既遂;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则构成索贿未遂;如果在索贿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则构成索贿中止。

综上所述,索贿是受贿犯罪中一种特殊且严重的表现形式。它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财物,就构成索贿。对于索贿行为,法律给予了更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因此,在实务中应准确认定索贿行为,依法严惩索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