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第二款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以下是具体案例的分析:
一. 案例一:夏某收受药品回扣案
- 案情简介:夏某,A市公立医院某病区主任,负责该病区的全面工作。2017年至2021年,夏某多次接受药品经销商王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病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要求病区医生选用指定种类药品进行诊疗等方式,提高王某某等人代理的药品在其病区的使用量,并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某等人给予的回扣共计87万余元,用于夏某个人开支。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夏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的是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 裁判结果:夏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 案例二:邓某收受药品回扣案
- 案情简介:邓某,B市公立医院麻醉科主任。2013年3月至2016年8月,邓某在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与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商议并决定麻醉科使用三人供应的药品,并以三人供应给麻醉科的六种药品使用量收取回扣,为李某、孙某和陈某谋取利益。其间,邓某安排麻醉科医生周某等人收取药品经销商李某、孙某和陈某三人回扣款共计411万余元归麻醉科所有,用于该科室日常支出及“福利”发放。此外,邓某还收受药品经销商钱某给予的个人回扣共计38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 法律分析:邓某的行为涉及两部分。首先,邓某代表麻醉科与药品经销商约定回扣事宜,并将回扣归科室所有,用于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发放,这一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邓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邓某个人私下收受钱某给予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邓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 裁判结果:邓某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
三. 案例总结
- 受贿罪第二款的适用: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在判断受贿罪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关键因素。夏某和邓某均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回扣归属的影响:回扣的归属也是判断受贿罪的重要因素。如果回扣归个人所有,则构成受贿罪;如果归单位所有,则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我的观点: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应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性质及归属等因素,以准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