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再审时,通常不能同时申请发回重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再审与发回重审的区别:
- 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发现确有错误,而由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
行政赔偿案件再审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再审的法定情形包括: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等。
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发回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等。
再审与发回重审的关系:
- 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重新审理,而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因特定原因而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在行政赔偿案件的再审程序中,通常不会同时涉及发回重审的问题。再审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会直接作出相应的改判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这里的发回重审是指撤销原判后,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不是在再审程序中同时申请发回重审)。
结论:
- 因此,行政赔偿案件在再审时,通常不能同时申请发回重审。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再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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