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原告被告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送福利院后是否可以探视”,我给出如下解答:
结论是可以探视。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孩子的父母(或原告、被告)因各种原因无法抚养孩子,并将孩子送至福利院,他们仍然享有作为父母的基本权利,包括探视权。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这一基本法律事实,不会因为抚养能力的缺失或抚养权的转移而消灭。
探视权的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探视权的实现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通常,福利院会有相应的探视制度,父母需要按照这些制度进行申请和安排探视时间。同时,父母也应当尊重福利院的管理规定,确保探视过程不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如父母的行为可能对孩子造成身心伤害,或者探视可能干扰福利院的正常运营等,福利院有权在必要时对探视进行限制或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剥夺父母的探视权,而是在保障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安排。
综上所述,即使原告被告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并将其送至福利院,他们仍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福利院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尊重孩子的权益和福利院的运营秩序。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