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明确问题中的家庭关系指向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问题涉及“女儿的儿子”(即外孙)加到“外公”的户口,并询问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处“女儿的儿子”即属于外孙,并不直接列在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继承人之中。
这是代位继承的情况,但问题中并未提及女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因此代位继承在此不适用。
在没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且女儿仍然健在的情况下,外孙并不直接享有继承外公遗产的权利。遗产将首先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外公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全部放弃继承权,才会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因此,基于当前的信息和法律规定,女儿的儿子(外孙)并不能直接加到外公的户口并继承遗产,除非有特殊的法律文件(如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如果希望外孙能够继承外公的遗产,可以考虑通过遗嘱等方式进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