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表决不能视为默认同意。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的表决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这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等重大事项。对于这些事项的表决,业主有权选择参与或不参与,这是业主的自主权利。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参与表决”意味着业主需要对表决事项做出明确的表态,即同意、反对或弃权。如果业主未参与表决,那么其投票权数并不能自动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中。换句话说,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并不能被视为默认同意已表决的多数意见。
此外,实践中对于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通常会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约定。但在《民法典》生效后,原有的《物权法》及基于其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已失去法律依据。因此,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应被视为弃权,而不是默认同意。
综上所述,业主不参加业主大会表决不能视为默认同意,而应被视为弃权。这样的解释既符合《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也有利于保障业主的自主权利和业主大会的正常运作。如果您在业主大会表决或相关物业管理方面遇到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