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债权债务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一方并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相关的债权或债务问题,因此,作为处理案件的一方(可能是法官或律师),就不会在这个案件中一并处理这些未被提出的债权债务问题。
详细来说:
原告未诉请提出:在诉讼中,原告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希望法院对哪些问题进行裁决。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包含某项债权债务,那么法院就不会主动对这个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决。
不在本案一并处理:由于原告未提出相关的债权债务问题,因此,即使这些问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处理案件的一方也不会在这个案件中对其进行处理。如果需要处理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原告另行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这样的处理方式是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避免因为处理与诉讼请求无关的问题而拖延诉讼进程,或者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疑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详细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