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到案的自首可以算作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律解释
自首的定义:
- 根据我国刑法,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或其他单位组织投案。
被追诉前的界定:
- “被追诉前”指的是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诉,或者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性质:
-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愿、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
- 这种行为符合自首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法律依据:
- 我国刑法第164条第3款和第390条第2款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这表明法律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给予了明确的从宽处理规定。
实例分析
- 假设某行贿人在得知自己可能因行贿行为被查处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行贿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自首,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结论
综上所述,通知到案的自首可以算作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这是因为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行贿行为的行贿人正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贿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