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 被追诉前的认定
- “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此阶段,行贿人尚未被正式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其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的性质。
二. 主动交待的认定
- 主动交待要求行贿人出于自觉意愿,而非外因的强迫,如实交待全部行贿行为。这包括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的体现,旨在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为检察机关侦破受贿犯罪提供有力证据。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某起行贿案件中,行贿人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立案侦查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行贿事实。法院在审理后确认,行贿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享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惠。这是我国刑法对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的明确规定,也是鼓励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打击受贿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