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载客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具体分析如下:
法规依据: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三轮车载客若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运营许可,即构成无证无照经营。
实际案例: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例为例,赵汉新因无营业执照从事三轮车载客经营活动,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这一案例直接证明了三轮车载客若无证无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管辖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于三轮车载客的管辖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济南市,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批复,三轮车不属于现行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之内的运输工具,因此济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能不直接管辖三轮车载客问题。但这并不影响三轮车载客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性质,只是管辖部门可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三轮车载客若未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运营许可,即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以罚款。因此,建议从事三轮车载客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务必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运营许可,以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