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免责条款的格式条款,确实需要说明。下面我详细为你解释这一点:
法律依据:
-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虽然这一条款直接提及的是免责条款,但其中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非免责但可能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格式条款。
逻辑推导:
- 格式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这一特性,它可能包含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内容。
- 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或合同相对方,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应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 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免责条款,也适用于那些虽非免责但可能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同样可能影响到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
- 在实际操作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会通过加粗、加下划线、使用不同颜色字体等方式来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
-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有疑问或要求说明,提供方应当耐心、详细地予以解释和说明,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综上所述,对于非免责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同样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应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这是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