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书中表达受贿事实既有既遂也有未遂的情况时,应当清晰、准确地分别阐述既遂和未遂的具体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以下是一个可能的表达框架:
一、受贿既遂事实
首先,详细叙述受贿人已经实际收受财物的具体事实,包括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额以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等。例如:“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点,通过XX方式,收受了请托人XXX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XX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了XX利益。”
二、受贿未遂事实
接着,阐述受贿人未能实际收受财物的具体事实,包括未遂的原因、未遂的数额以及相关的证据情况等。例如:“另查明,被告人XXX还于XXXX年XX月XX日,试图通过XX方式收受请托人XXX给予的财物人民币XX万元,但因XX原因未能实际收受。”
三、量刑建议
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精神,对既遂和未遂部分分别进行量刑考量,并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处罚。可以表述为:“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人XXX的受贿既遂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未遂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考虑到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建议以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为基础,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考虑未遂部分的情节,综合确定被告人的刑罚。”
综上所述,起诉书在表达受贿事实既有既遂也有未遂时,应分别阐述既遂和未遂的具体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这样既能确保事实的清晰性,又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