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人能够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接下来我会为你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在债务加入关系中,由于第三人加入到了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原则上第三人可以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特别约定的抗辩权,第三人不能享有。
举例来说,如果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某项特定的抗辩权,比如时效抗辩权,且这一约定是债务加入人不知情的,那么债务加入人就不能享有这一特定的抗辩权。但如果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债务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加入人就可以享有这一抗辩权。
综上所述,债务加入人在加入债务关系时,能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但这一权利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特别约定的限制。如果你在这一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