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无权撤销业主大会决议。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了相应的程序。这是因为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这一组织中享有成员权,对于涉及成员共同利益的事项,需要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物业公司并非业主,不是上述民主议定程序规定的保护对象,因此无权对业主大会的决议提起诉讼或请求撤销。
其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仅是在业主内部形成“意思”,尚未对外作出“表示”。物业公司不受业主大会决议的约束,亦不可能受其侵害或者影响而与之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无权以业主大会作出决议有违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起诉请求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无权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若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