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中第一种情形即为“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这表明,如果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没有委托代理人到场,那么该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阶段可能会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其他几种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公证员为本人或近亲属办理公证等,这些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况,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因此,在公证时被执行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职权或者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并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如果法院认为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综上所述,公证时被执行人未到场,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