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纪委监委移送到检察院的渎职案件什么情况下做到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提到的“渎职案件”应为“渎职犯罪案件”或“职务犯罪案件”的笔误。接下来,我将围绕“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这三个概念,结合纪委监委移送到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逐一解释。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在纪委监委移送到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若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可能会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二、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在纪委监委移送到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检察院可能会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纪委监委移送到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符合上述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时,检察院可依法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完全无罪或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检察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非刑罚性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