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由谁鉴定-郭永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劳动纠纷

部队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1. 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2. 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并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
  3. 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4. 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5. 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除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在整个评定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以及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等。如果申请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请注意,以上流程是基于现行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如有任何变化或更新,请以最新的法规政策为准。如果您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