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1-1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迹象表明其正在策划另一起犯罪活动,此时应当予以逮捕。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恐怖活动,且有可能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逮捕。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试图销毁或篡改关键证据,应当予以逮捕。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威胁要报复举报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应当予以逮捕。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试图逃跑或表现出自杀倾向,应当予以逮捕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制裁或危害自身安全。
    

二. 特殊情形下的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犯罪,且有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其有前科记录或身份不明,应当予以逮捕。

三.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逮捕

  •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接触受害人等,且情节严重,可以予以逮捕。

我建议在理解该法条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下的逮捕条件,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