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赡养丈夫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而儿媳并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因此,当丈夫去世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妻子原本基于婚姻关系的协助赡养义务也随之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这是法律对丧偶儿媳主动承担赡养责任的一种肯定和保障。
另外,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妻子没有赡养丈夫父母的义务,但从道德和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如果妻子有能力并且愿意继续照顾公婆,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和赞赏的,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