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不可以只发基本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具体来说:
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获得的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而非仅仅基于个人的基本工资。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同样意味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获得的工资,应与其产假前的全额工资相一致,而不仅仅是基本工资。
综上所述,无论是参加生育保险还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都应获得与其产假前相一致的全额工资,而非仅仅基本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仅发放基本工资,可能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足额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