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类型是作价出资入股-李宁律师|法行宝
2025-06-25 公司事务

土地使用权类型中,作价出资入股主要发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上。具体来说,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国有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或重组等过程中,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新设或改组的企业中。以下是对这一情况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背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随后由新企业持有,并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操作。

二、适用情况

  1. 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特别是当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重组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

  2. 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在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时,若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

三、审批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必须经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具体审批流程根据企业的改制级别和土地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 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需报原国土资源部审批。

  2.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需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登记与材料提交

因作价出资(入股)原因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需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关方案和批准文件(包括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等);
  4. 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
  7. 其他必要材料。

五、注意事项

在登记办理过程中,会重点审核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以及权利期限是否不超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等。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类型中的作价出资入股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或重组等特定情境下,并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和材料提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