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虚开不再判刑金额-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刑事辩护

关于“四种虚开不再判刑金额”的问题,其实是指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虚开发票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下是对这四种情形的详细解释: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下,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这种情况下,由于虚开的税款数额相对较小,且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也较低,同时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下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下的:

    • 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如果数量在100份以下或者金额在40万元以下,同样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考虑到这类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

    •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之前有虚开发票的违法记录,但如果再次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仍然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发票,以及虚开普通发票,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能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

    • 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能够主动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对于其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鼓励行为人主动纠正错误,减轻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旨在合理界定虚开行为的入罪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执法与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据这些标准进行认定与处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