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公积金不交是不可以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的“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说明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单位不交公积金,将面临一系列法律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原单位不能不交公积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存在不交公积金的情况,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单位补缴,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