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丧葬抚恤金”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同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遗属待遇的标准和发放方式。
二、遗属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 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抚恤金:
- 对于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的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 对于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的标准同样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但发放月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并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三、特别说明
- 如果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四、办理流程(以哈尔滨市为例)
- 对于哈尔滨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家属现在可以通过“哈尔滨市人社”公众号自助办理丧葬抚恤金业务。
- 具体步骤包括:关注“哈尔滨市人社”公众号,选择“掌上人社”模块中的“我要办事”,然后点击“企业离退休待遇终止(丧葬抚恤金办理)”。按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如申报人身份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或申报承诺书),并填选个人信息后提交。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于办结业务次月末发放至已故离退休人员的领取养老金账户中。同时,养老金应享受至死亡当月,多发的养老金将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中抵扣。
五、总结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其遗属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