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必须登记的法律规定-许乃义律师|法行宝
2025-06-21 婚姻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儿童必须进行登记,以下是关于收养登记的详细法律规定:

一、收养登记的重要性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不仅是收养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未经登记,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若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则还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1.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还需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若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则需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若送养人为监护人,则需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收养审核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收养人的家庭环境、抚养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五、收养登记的完成

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收养儿童必须进行登记,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