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岗期并不违法,但无薪试岗是违法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它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试用期用工成本,采用如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方式来“试用”员工,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意味着,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这一概念,而所谓的“无薪试岗”实际上是变相的“免费劳动同意书”或“不平等条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换岗后单位要求再次设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工作岗位或工作要求如何变化,单位都不能再次给员工设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求职者在面对无薪试岗或重复试用期等不合理要求时,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完善用工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