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权的孳息有权举张优先清偿?息-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6-15 经济纠纷

在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孳息确实有权主张优先清偿。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且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时,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对抵押物孳息的收取具有优先权。
    •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也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进一步强化了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地位,包括其对抵押物孳息的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的具体表现:

    • 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抵押权人通常作为第一顺位的债权人,其债权(包括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 抵押权人对其抵押物及孳息的优先受偿权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包括孳息)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
  3. 注意事项:

    • 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物孳息的优先受偿权时,应确保已依法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否则,可能无法享有这一优先权。
    •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孳息有权主张优先清偿,这一权利受到《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