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某些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因此将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了这类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然而,在工伤认定上,也需要兼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无限制、无原则地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视同工亡的工伤认定需要严格掌握,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
具体来说,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以下四个要件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满足上述四个要件,且职工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视同工伤。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职工虽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则不应视同工伤。此外,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需要严格掌握四个要件,并确保其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希望这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