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没有立法权的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这些机关主要负责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并不具备制定法律或法规的权力。尽管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但这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
各级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案件;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行使检察权。这两类机关的工作围绕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展开,不享有立法权。
军事机关:主要负责国防建设、军队管理等军事相关事务,不承担立法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它们并非国家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也不具备立法权。
一般行政执行机构:如地方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内设的具体办事机构等,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和决定,不享有立法权。
中央国家机关中的部分行政机关:虽然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但这并不等同于立法权。规章的制定必须在上位法框架内进行,且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立法权在我国有严格的划分和限制,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法定范围内)以及国务院等特定立法机关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和机构则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在法定范围内执行和管理国家事务,但不享有立法权。如果您对立法权或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