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5条规定-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6-12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下面我对这一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1. 协商一致原则:

    • 这一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地达成一致意见。无论是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时间,还是变更薪酬待遇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
  2. 书面形式要求:

    •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是为了确保变更内容的明确性和法律效力。书面协议应详细记录变更的具体条款、时间、生效日期等关键信息,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3. 合同文本持有: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这样双方都能随时查阅合同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 协商:双方就变更内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意见一致。
  • 书面化:将协商一致的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形成正式的变更协议。
  • 签字确认:双方在变更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其法律效力。
  • 各自留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保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遵循这些步骤可以确保劳动合同的变更过程合法合规,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这一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劳动法方面的其他规定,可以直接向我咨询。